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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2014-12-16 09:51:23  来源:福建省社科联  责任编辑:郑思楠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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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对各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1.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对研究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宣传思想文化建设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项目优先立项。2.项目研究政治方向正确,现实针对性强,研究的问题明确,研究的思路清晰,研究的方法科学。3.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第十五条 项目经专家评审组评审通过,由省委宣传部审核后正式批准下达立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具体期限以省委宣传部下发的《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立项通知》规定为准。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和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批准立项的项目核拨资助经费。有条件的单位、院校应参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第十七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及时下发《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立项通知》及《回执》。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将立项通知书转发项目负责人,使其明确有关管理规定与要求。认真填写《回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回执》寄送省研究中心办公室,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二分之一左右,其余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成果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或根据项目完成的实际情况适当追回已拨出的经费。委托项目及以五个研究中心名义组织的项目待项目成果发表、结项后一次核拨资助经费。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研究中心、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项目经费。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且每项项目最多不得超过500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管理费。2.资料费:包括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复印、誊录、翻印等费用;3.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参加调研和学术会议的差旅费;4.小型会议和专家咨询费:为完成项目需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和专家咨询费;5.计算机辅助设备购买及使用费:开展项目研究必需的计算机耗材、上网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和软件费用等。6.印刷费:指为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7.项目经费不允许项目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或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五个研究中心及有关单位、院校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院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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