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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延长鲜笋保质期 漳州3男工业硫黄熏麻笋被重判

2015-01-23 16:46:11  来源:闽南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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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硫黄熏麻笋 三男一审被重判

闽南网1月23日讯 为了延长鲜竹笋的保质期,让竹笋色泽更亮白,不法卖家竟用工业硫黄来熏制。

刘某兵、周某军和陈某三名男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日前被南靖检方提起公诉。前日,南靖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兵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周某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9万元;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3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8万元,上缴国库。

查出10万斤毒笋 涉案金额26万

2012年8月初,刘某兵(湖北人)经周某军(湖北人)介绍,找到陈某(南靖人),并谈妥由陈某提供麻笋原材料,刘某兵按熏制好的麻笋100元/吨作为代办费付给陈某,刘某兵负责熏制麻笋及销售。陈某明知刘某兵用工业硫黄熏制麻笋,仍向蔡某(另案处理)借用其公司场地,给刘某兵用于熏制麻笋;周某军则向刘某兵提供熏制麻笋所用的工业硫黄。

之后,刘某兵开始使用禁止添加于食品的工业硫黄熏制麻笋,并雇请工人帮忙。2012年8月中旬,刘某兵通过周某军介绍,将熏制好的麻笋卖给广东东莞人李某(另案处理),得款18万元。

2012年8月31日,南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刘某兵熏制麻笋的窝点,现场查获已熏制的麻笋50550公斤(已销毁)及工业硫黄17.5公斤。经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测试,被查获麻笋二氧化硫残留为26.3g/kg,远超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残留量0.2g/kg。经南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已熏制麻笋价值8万多元。

明知工业硫黄有害 犯罪情节严重

南靖检方认为,刘某兵、周某军、陈某明知工业硫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生产、销售的麻笋中故意掺入,依法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兵的辩护人提出,刘某兵所生产的有害食品是半成品,并非直接食用,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本案发生在2012年8月,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法庭对刘某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南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施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刘某兵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刘某兵、周某军、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共计260880元,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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