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延长鲜笋保质期 漳州3男工业硫黄熏麻笋被重判
2015-01-23 16:46:11 来源:闽南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工业硫黄熏麻笋 三男一审被重判 闽南网1月23日讯 为了延长鲜竹笋的保质期,让竹笋色泽更亮白,不法卖家竟用工业硫黄来熏制。 刘某兵、周某军和陈某三名男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日前被南靖检方提起公诉。前日,南靖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兵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周某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9万元;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3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8万元,上缴国库。 查出10万斤毒笋 涉案金额26万 2012年8月初,刘某兵(湖北人)经周某军(湖北人)介绍,找到陈某(南靖人),并谈妥由陈某提供麻笋原材料,刘某兵按熏制好的麻笋100元/吨作为代办费付给陈某,刘某兵负责熏制麻笋及销售。陈某明知刘某兵用工业硫黄熏制麻笋,仍向蔡某(另案处理)借用其公司场地,给刘某兵用于熏制麻笋;周某军则向刘某兵提供熏制麻笋所用的工业硫黄。 之后,刘某兵开始使用禁止添加于食品的工业硫黄熏制麻笋,并雇请工人帮忙。2012年8月中旬,刘某兵通过周某军介绍,将熏制好的麻笋卖给广东东莞人李某(另案处理),得款18万元。 2012年8月31日,南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刘某兵熏制麻笋的窝点,现场查获已熏制的麻笋50550公斤(已销毁)及工业硫黄17.5公斤。经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测试,被查获麻笋二氧化硫残留为26.3g/kg,远超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残留量0.2g/kg。经南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已熏制麻笋价值8万多元。 明知工业硫黄有害 犯罪情节严重 南靖检方认为,刘某兵、周某军、陈某明知工业硫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生产、销售的麻笋中故意掺入,依法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兵的辩护人提出,刘某兵所生产的有害食品是半成品,并非直接食用,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本案发生在2012年8月,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法庭对刘某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南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施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刘某兵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刘某兵、周某军、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共计260880元,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相关阅读:
- [ 01-22]晋江:星级文明诚信商户正式挂牌
- [ 01-22]学校带头做假,学生焉能诚信?
- [ 01-22]晋江:星级文明诚信商户正式挂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