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旅游”并不便宜 宁德6位游客遭遇消费陷阱
2015-01-28 15:59:09 来源:宁德晚报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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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费委会 选购低价团请擦亮眼睛 市消委会认为,这是很典型的低价团费所造成强迫购物、消费的纠纷。《旅游法》第35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允许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或司机或其他旅游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只要旅游执法部门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企业或相关人员从旅游购物或者自费项目中获得了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工商部门可以依据《旅游法》第104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实际上,用赠送旅游来吸引消费者是不少商家习惯使用的促销方式,很多时候,消费者早已意识到了低价团所带来的各种购物、加点等风险,但仍然会选择此类旅行团出游,而这恰恰助长了这种畸形的营运模式,通过购物加点收费来弥补营运成本甚至榨取利润,大大影响出团质量与旅游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能无法真正获得品质良好的出游机会。为此,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是不要单纯考虑旅行社报价。要详细了解《旅游合同》内容,详细了解实际景点数量、自费项目、购物安排等多项因素。特别对于所谓的免费旅游一定要慎重。天上不会掉馅饼,免费的背后往往就是陷阱。 其次,签好旅游合同。在报名或接受参团服务前,消费者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对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并由旅游者本人签字和加盖组团社公章,在支付团费、保险费后还应索要正式发票。 第三,旅游购物需谨慎。旅游购物时,对导游的劝导、商家的宣传和口头承诺,消费者要保持应有的警惕,避免冲动消费,购物后要主动索要购物凭证,做好提前防范,以便事后维权。 此外,消费者在参加此类旅游过程中,如遇到导游误导、欺骗、胁迫其参加自费活动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可向当地警方报案或在完成行程后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旅游局投诉。 (彭晓芬 吴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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