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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通报内蒙古“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

2015-02-10 09:06:37  来源:安监总局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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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

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四〔201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31日6时8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引发火灾。截至2月4日,已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生产车间厂房严重损毁。

该事故企业成立于1999年,现有员工360人,主要从事中密度纤维板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生产纤维板的砂光(打磨)工艺所产生的木纤维粉尘为可燃性粉尘。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是由除尘系统的收尘仓发生初始爆炸,引起生产车间内的粉尘发生二次爆炸,引发生产车间和库房的火灾。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调查。

这起事故是继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不到半年内发生的又一起粉尘爆炸事故,也是因除尘系统的吸尘设备设施发生初始爆炸,继而引起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性质恶劣,教训十分深刻。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事故企业未吸取教训,无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冒险生产,违规作业,酿成事故;二是事故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按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除尘系统没有可靠的泄爆装置,防火、防爆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十分突出;三是有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虽排查出该企业为粉尘涉爆企业,但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未能及时查处非法违法生产作业情况。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收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整改措施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4号)的要求,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进一步排查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做到一企一档。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制定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表,指导所属地区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在厂房、防尘、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装置、防静电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类似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未安装泄爆装置的企业要逐一进行排查,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安全技术改造前不得复产。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督促有关企业坚决贯彻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对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指导规范粉尘涉爆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清单,做好隐患自查自改,确保安全生产。

三、强化宣教培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基层监管人员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的粉尘防爆安全培训。监督各相关企业落实粉尘防爆培训主体责任,做好从业人员粉尘防爆安全培训。加大对基层部门和企业宣传贯彻《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因宣贯不力导致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大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底数不清、没有建立健全粉尘涉爆企业档案的各所属地区要通报批评,立即整改完善;对于发生同类事故的地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企业、部门的责任;凡发生较大以上粉尘爆炸事故的,必须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地区可根据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粉尘爆炸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办,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此通报传达到相关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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