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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号E案】安全基本法律立法应早日提上日程

2015-03-09 08:49:25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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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每一个法律部门则是由一部基本法律和若干专门法律构成,其中基本法律居于最基础、最重要的位序,居于部门法母法的地位。如,民法法律部门由《民法通则》、《婚姻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组成,其中,《民法通则》是对民法基本法律关系的规定,其立法精神与原则是制定其他法律的重要遵循。

经过长期不懈地工作实践以及立法发展,安全领域的立法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矿山、道路交通、职业病防治、特种设备、食品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我国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健全完善,也在调整规范国家安全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就安全工作而言,安全立法始终处于专门法律的制定守着通道之中,就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言,仍然缺少一部对安全基本问题作出相对统一规定的基本法律。

此前,我们一直期待《安全生产法》能够承担起基本法律的功能,事实上,由于在适用对象上明确界定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且做出了排除性适用的规定,该法不仅其法律地位与其他安全专门法居于同一平台,也根本不可能满足安全基本法律的要求。

基本法律的缺失,使得国家安全领域工作的统一协调性长期偏弱,各专门部门各自为战有余,齐抓共管不足。这些年,尽管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在齐抓共管方面作出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和要求,但总的看,仍然缺少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不仅存在强制约束力不强的问题,更具有合意合力上的不确定性。安监部门在履行综合监管职能时也常感心有余而力不足和无从下手,根源也在于没有一部安全基本法律为其提供履职上的法律制度依据。

据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当尽早启动安全基本法律的立法工作,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解决当前安全领域工作的不够统一协调,以及安全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健全完善的问题。

(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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