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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拒收抵用券违约侵权

2015-03-18 09:00:18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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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郑爱国)13日晚,龙海市的吴女士拿着一张面值为50元的某餐馆抵用券到该餐馆就餐,共消费446元。结算时,经营者拒收抵用券,吴女士只得交足了现金。吴女士认为,该抵用券有效期至3月30日,餐馆不应无故拒收,于是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

龙海市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抵用券上加盖了该餐馆的公章,事实上就是合同约定。抵用券是该餐馆发出的并在有效期内,经营者应对使用抵用券的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6日,龙海市12315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该餐馆经营者向吴女士道歉、退款,并承诺在其下一次来消费时,菜金给予五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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