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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国办通知之一:锻造安全法治的利剑

2015-05-06 09:01:53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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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印发,细读细研、字斟句酌,不难发现其5个方面20条要求,内涵逻辑严密、措施要求严格、时间节点严明,条条都是问题导向,带着解决办法而来,回答实践诉求而生,字里行间处处彰显安全法治精神,犹如为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锻造了一把“利剑”。

回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新《安全生产法》,可以发现,国办《通知》与它们的目标任务一脉相承,规定内容又相互补充,围绕企业生产、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监管执法,共同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构筑了一个完备系统的工作体系。如果把这个体系比喻成一个强化安全生产的“剑池”,毫无疑问,国办《通知》就是池中那把出鞘的利刃——秉承监管执法的使命,更严谨更细致更果断地出实招硬招。剑锋所指已明确,问题迎刃而解亦可期。

“利剑”要有法可依。生产经营单位顺经济社会发展之势而为,安全生产也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并以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基层企业和监管人员普遍反映,《安全生产法》作为行业领域的“安全大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具体问题,还需有配套的专门法律法规予以细化。对此,须按国办《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积极推动制修订已明确的11部法律法规。尤其是新《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需要各级政府突出安全生产的地方特色、行业特性、基础特征,切勿照抄照搬、千篇一律,多增加依法治安的“新面孔”,多练安全法治的“硬功”,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保障体系,确保“剑拔”有力——狠、准、实。

“利剑”要按标衡量。在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和执行过程中,强制性国家标准较少,而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制定的众多推荐性标准又被“束之高阁”,荐而不用似乎成为一种“常态”,这难以形成打造安全生产升级版的推动力。国办《通知》赋予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一职权,要求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并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出台期限,对急需的要特事特办。这可谓一语中的。安全生产标准中的地方性标准,同样需要加快制修订的步伐。当务之急是将已经成熟的推荐性标准尽快上升为强制性标准,使之作为监管执法的依据,真正成为一把“双利剑”——既可提高安全生产的可靠程度,又能推进产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筹码”。

“利剑”要不断磨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很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都是三年两修、十年八正的。其变,有的是从先进经验做法中总结而来,有的则是从事故教训中得来。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是生命的呼唤,必须着眼事故反映出来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剖析透彻,查漏补缺,及时修正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让执法之“剑”越磨越利,让后来者和同类者有所敬畏和遵循,再不要因法规规章条文的欠缺而在事后心生遗憾。特别是在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过程中,决不能为减而减、为放而放,更不能一减了之、一放了之,而要实事求是,要便企利民,更要严把安全准入关。人命关天,切不可机械教条。就像国办《通知》强调的那样,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这是辩证法,又是方法论。

锻“利剑”不是一日之功,但也不可一日懈怠。不可否认,法之剑愈利,治之功愈强,安全之根则愈壮。(李豪文执笔)

(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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