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利肉燕诉李府活鱼侵害商标权 法院调解不成功
2015-05-19 16:22:3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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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双方聚焦 三大问题 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3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交锋:同利老铺的“同利及图”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李府火锅店在招牌上使用同利商标是否侵犯同利老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利老铺诉请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是否合理。 同利老铺提出:通过多种方式对同利商标的广泛使用、宣传,其所有的“同利及图”商标使用在“肉燕(福州馄饨)、肉燕皮(福州馄饨皮)”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达到驰名的程度。 李府火锅店在其店牌店招上使用“同利及图”商标,是复制、摹仿同利老铺的第1748523号“同利及图”注册商标,属商标侵权行为。同利老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与李府火锅店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之间存在较大关联性,两商标近似,且对方主观上存在故意,已构成侵权。 李府火锅店的侵权行为对同利老铺的“同利”商标所造成的损失,不单单是经济上的损失,更多的是对“同利”商标所蕴含的文化情感的伤害,其行为恶劣,应严惩,原告提出50万元赔偿合情合理合法。 李府火锅店反驳称:同利老铺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同利老铺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0类,不包含饭店(第43类)。虽然李府火锅店使用的商标事后被撤销,但同利老铺并没有取得“同利及图”核定使用的第43类商标专用权,无权对李府火锅店提出任何主张。 李府火锅店的行为不构成对同利老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也应当驳回同利老铺的诉请。李府火锅店招牌上的图案系经合法许可使用,且与同利老铺的商标完全不同,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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