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男子贪小利产毒豆芽触犯法律悔莫及
2015-07-13 16:52:19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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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从2013年5月份起,被告人刘某为了使其生产的豆芽产量更高,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AB水”等化学物质,每月生产的豆芽有900斤左右,以每斤1.2元的价格,由刘某及其妻张某送往清流县城关农贸市场销售。2013年12月19日,清流公安局与清流农业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刘某家中扣押到其生产的豆芽以及“AB水”。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0.17Mg/kg,“AB水”中含 有 6- 苄 基 腺 嘌 呤15730.28Mg/L,6-苄基腺嘌呤为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审理: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6-苄基腺嘌呤的“AB水”,生产后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80元并上缴国库,随案扣押的“AB水”七瓶予以没收。 评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各类不良事件,已经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吃得放心成为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有关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一经发现坚决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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