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网购瑞士名表 却发现是“中国制造”
2015-08-13 17:52:55 来源:海峡导报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焦点争议 该不该“退一赔三”? 尽管退还了货款,但陈先生还是不满意,他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卖家应当“退一赔三”。 “卖家将商品描述为‘瑞士欧西尼全自动机械手表’,让我误以为该手表就是瑞士设计、瑞士制造、瑞士原装进口,所以我才购买了10块手表。”陈先生起诉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威龙星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因此应当“退一赔三”,即赔偿原告损失65400元。 对此,威龙星公司答辩说,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为被告没有隐瞒自己的产品在中国制造的事实。根据交易快照网页,显示产品的产地为“中国”。如果被告威龙星公司存心要欺诈消费者,就不会在介绍产品的网页上写明产地为“中国”。 至于为何要在宣传中使用“瑞士”二字,对此,被告解释说,今年4月初,天猫网站就曾向被告建议不要使用“瑞士”二字,以免产生纠纷,被告就将其商品中的“瑞士”二字去掉,但因工作失误,将讼争产品遗漏了。 法院判决 “重大误解”可以退货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威龙星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因此,无须“退一赔三”,判决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说,本案被告商品名称虽体现为“瑞士欧西尼全自动机械手表”,但在商品详情中载明商品的产地为“中国”。因此,被告威龙星公司并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所以,原告主张被告威龙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索赔654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官也指出,被告威龙星公司将商品名称描述为“瑞士欧西尼全自动机械手表”,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
相关阅读:
- [ 08-13]从“莆田制造”到“莆田创造”:陈英洪的诚信之道
- [ 08-10]买到“凶宅”起诉退房 违背诚信原则合同可撤销
- [ 08-07]邮储银行福州市分行为诚信纳税企业融资开通“绿色通道”
- [ 08-05]厦将建用地诚信档案 企业骗取用地将禁止参加竞买
- [ 08-05]厦将建用地诚信档案 企业骗取用地将禁止参加竞买
- [ 08-04]永安市大湖镇:三措并举深化诚信计生工作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