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6 16:19:44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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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鉴定业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直接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有关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备案登记,单独编制名册并公告。 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六条 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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