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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2015-09-16 16:23:02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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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对停业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暂缓编入名册;对依法被注销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终止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不得编入名册,已经编入的应当公告删除。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不合格的,暂缓编入名册,责令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合格的,应当同意恢复执业;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注销执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等制度并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省、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年度执业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司法行政部门对投诉受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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