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6 16:26:17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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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入新阶段 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推动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从管理体制、鉴定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我省司法鉴定工作予以制度规范,建立了统一管理体制,构建了科学管理体系,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权利义务,细化了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明确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事项纳入司法鉴定管理的范围。构建了科学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建立了省、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两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体系,赋予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的职能,明确了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 《条例》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活动,明确了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各环节的程序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增强鉴定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切实发挥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细化了法律责任条款,并将除吊销许可证及执业证外的其余处罚权力下发给各设区市。《条例》对虚假鉴定采取“零容忍”,规定“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其负责人不得再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负责人本身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历时三年、今朝出台,《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凝聚了省立法机关、法制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的集体智慧。其颁布施行,对于推动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科学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促进法治福建建设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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