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大力推广
2015-09-17 08:57:15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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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安全生产报》报道,日前,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被告人柯某因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报道中提到:为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刑事责任追究,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去年5月1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安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意见》,明确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非法生产经营的定罪问题,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罚适用、联合执法机制和工作保障,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机制。该意见发布后,温州市已有12名有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为的当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容不得有丝毫的马虎和懈怡,近年来,我国针对安全生产实行了严格责任追究,处理了一批在重特大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企业领导。这充分表明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但是呢,目前的问责,大多还是“事故问责”、“死亡问责”,即出了事故、有人死亡以后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虽然做到了赏罚分明,但也总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为什么监管部门检查能够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自己排查却发现不了?为什么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在一些企业长期得不到解决?为什么一边排查治理隐患,一边发生事故?这充分说明,当前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还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甚至是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只要监管部门没有提出问题,就等、推、装糊涂,直到监管督查到头上时,才故作醒悟,马上整改,更可怕的是有的企业揣着明白装糊涂,正如安报记者王桦楠在报道中所说的:说起这些隐患,加油站的负责人心知肚明,谈到技术上的问题,他的内行程度甚至不亚于随同检查的化工专家。但就是明知故犯,拒不整改。这就需要事前问责,象前安监总局局长王君说的:“我们要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使他们立即醒悟过来,振奋起来,扎扎实实地抓好自己的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让那些思想松懈、不负责任的人始终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督查工作一刻不松,工作部署步步紧跟;让那些麻木不仁、屡改屡犯的人警醒过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企业责任、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让那些不负责任的人,即使不发生事故也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付出沉重的代价!其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安全生产方针,所以安全生产的问责也应该以预防为主,安全生产问责的关口也应前置。 (王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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