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试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2015-11-16 09:05:52 来源:新疆都市报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11月12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安监局安委会获悉,《乌鲁木齐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日前发布,乌市正式试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7类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 新疆都市报记者 唐媛媛 7类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且事故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或大型以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超过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执法;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次(一年内3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企业有陈述及申辩的权利 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报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名单,由乌市安监局通过市级媒体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 对于已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行为的,该单位即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情况说明。经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合格后,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方可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属相关部门和单位。 另外,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了接受处罚外,还将被实施每月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月接受安监部门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等严格监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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