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非用职务之便侵占 故符合盗窃罪要件 郭某明来自江西万安县,中专文化的他,系家里独子。6年前,他与妻子郭女士生下一儿子。他9年前来到石狮,2012年3月起,受雇于石狮上述烟酒行,担任店长。两个月后,他背着妻子,通过QQ认识大他13岁的德化人陈某妹后同居。 据石狮检方指控,郭某明两人于2012年8月至去年9月间,经事先预谋后,郭某明将烟酒行内的烟酒夹带出仓库,带至烟酒行隔壁的员工宿舍,再由陈某妹趁机带出销赃。经查明,陈某妹销售得款合计5624670元,并与郭某明平分,在石狮、泉州市区两地购买房产、车位、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直至去年9月9日,郭某明被其老板许先生发现并当场抓获,后郭某明协助警方抓获陈某妹(扫码看本报去年9月17日报道)。 案发后,郭某明和陈某妹合计退出赃款93.07万元。 郭某明两人均聘请律师作辩护,他们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为减轻罪行,对犯罪行为提出辩护,认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店里烟酒,应定性为职务侵占或销赃。 不过,庭后,承办法官告诉海都记者,郭某明作为店长,主要负责管理人事,并不具备送货职责,货物从仓库拿出来均要经收银台买单。他私自将仓库内烟酒秘密夹带出店,利用的是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而非职务之便,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陈某妹与郭某明预谋在店外接应,并负责销赃,系盗窃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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