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依据新安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15-12-03 08:54:28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本报讯 记者王桦楠报道 近期,北京市将出台专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明确相关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这是该市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完善、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采取的一项举措。 提出“生命至上”为引起高度重视 北京市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提出‘生命至上’,就是为了引起全社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北京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说,“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做到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安全为出发点,消除生产过程中的隐患。” “单位主责”原则,是北京市所强调的。该负责人说,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容质疑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义务,未尽责要被追究责任。 对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消除” 依据新安法等法律法规,北京市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方式、内容、周期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监控、治理、验收等事项均作了详细规定。 该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所有场所、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作业活动,以及相关方在本单位的作业场所、作业活动进行隐患排查。实际工作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落实全员参与,坚持常态化开展、有针对性开展,推进专业化管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隐患治理前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评估隐患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易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治理期限、责任人员、经费保障和应急预案。 严盯“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其中4项直接涉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北京市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主要负责人要参与拟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最了解、最熟悉,由其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牵头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能做到最具合理性、最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制度,相关人员要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根本职责,就是及时排查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等情况,制定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主体、对象、数量和频次,有计划、有步骤地排查本单位场所、设备实施和作业活动的事故隐患。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问题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提出改进建议。主要负责人要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情况,隐患整改治理并非全部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更多的是由生产、设备等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因此,按照“闭环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要监督、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追踪、验证其整改治理效果,保证事故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各级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市政市容、交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结合实际,力争在全市形成安监部门综合统筹、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体系。 为了实现监管无缝隙,避免因部门分工不明确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该市从宏观上规定,安监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安监部门可以依法对所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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