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名单”内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拟出台的办法规定,对因严重违法失信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列举了7种一般惩戒措施,不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还可以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认定著名商标、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 据了解,考虑到“黑名单”管理的行政效能问题,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在对“黑名单”的管辖上,总体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被错划入“黑名单”企业可依法提出异议 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并不等于允许工商管理部门施行过度的行政干预。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如何移出“黑名单”问题上,除因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外,因其他情形都是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后,工商部门应主动作出移出决定。 另外,拟出台规定还为被错划入“黑名单”的企业提供了救济的渠道。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企业提出异议的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上必须要符合程序性的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同时,考虑到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记者张 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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