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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彰显依法治安决心

2015-12-18 08:38:45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彰显了我国政府依法治安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调。

《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这将大大提高打击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的“严密性”和“精准性”,使一些案件的“幕后真凶”无法躲藏,使真正的罪犯无处逃匿,确保了刑罚效果和强大的社会震慑作用。

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定刑条件采用“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分别明确,提高了对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的科学量刑。

《刑法修正案》规定,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重罪。

对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现实中,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要严格依法依规数罪并罚。

在和平年代,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是全社会的“公敌”和“劲敌”,直接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内在要求。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严惩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将有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

(霍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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