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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2015-12-22 08:51:59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详见2015年12月15日《中国安全生产网》)

正如解读指出一样,“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解释》的总体基调。”缘于这一总基调,《解释》对犯罪主体、犯罪构成标准、罪名适用条件、从重处罚情形,以及禁止令和职业禁止等一一作了详尽、便于对照执行的规定。《解释》将于12月26日的正式实施,其必将对安全生产秩序的调整规范发挥深刻而久远的作用。

同样源自对《解释》的解读,“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这是我们对安全生产大势和现状的共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则是我们对打击安全生产犯罪颇有微辞、甚至有时感到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罪刑不相适”的强烈感受。“罚当其罪”这是刑事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从安全生产秩序的规范来讲,也理应是安全生产秩序规范的重要准则之一。

梳理这些年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原因教训,都不难发现在这些事故发生之前,事故发生单位其实已经累积了诸如无证、超限、违章等大量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这些隐患长期或被习以为常、或被视若无物,甚至于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情形下仍被置若罔闻,直到酿成事故灾难。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令人难以理解的情形,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于低廉。亦即,由于我们在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上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责任的追究的确还存在“罪刑不相适”的现象,致令本应当受到刑责追求的人逃避了应负的责任,本应受重刑追究的人只受到较轻的责任追究。与之相对应,“罪刑不相适”还有一个本不应受到刑责追究的人被追究了刑责的情形,这一点,在我们一些地方办理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同样屡有出现。而无论何种情形,安全生产司法实践中的“罪刑不相适”都对安全生产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有百害而无一利。《解释》的出台无疑是为解决这一问题开出了对症的“药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整顿和规范,尤其是对于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而言,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实际行动就是把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更为严格、更为细致、更为严谨的安全生产刑事法律和规矩,规范和约束安全生产的司法实践活动,解决好“罪刑不相适”的问题。就是要通过对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的“精准打击”,树立起安全生产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更深远的时空上为构建安全发展的良好安全生产秩序提供刑事司法保障。

(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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