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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易生风险 车主疑逾期还款车辆被收

2016-01-12 10:52:37 钱嘉宜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超   我来说两句

公司:将给予适当补偿

在孙先生提供的一份当初他与喜相逢公司签订的以租代购合同上,记者看到这样一段内容:“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延迟造成的滞纳金,延付一至三日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超过三日(含第三日)未付租金,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物。乙方之前支付的租金及全部款项甲方均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在公司出具的“告知函”中,如果客户收到通知函后逾期未支付欠款,即解除合同,解约事宜不再另行通知,告知函规定的应还款日的第二日为解约日。孙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去年11月16日签收了告知函并补齐欠款,12月份欠款20多天后于27日补交2个月月供,但此次未收到告知函。公司方面回应,去年12月31日为合同解约日期,但孙先生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客户误以为补齐钱后就可以提回车。”公司公关部蓝先生承认,公司在收回孙先生的车后进行出售属于业务员违规操作。蓝先生表示,公司会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孙先生及其他客户适当的补偿。

蓝先生解释:“以前有出现工作人员跟客户碰面,协商收回汽车,跟客户起了冲突的情况,现在采取将车开走后再第一时间联系客户的办法,也是怕出意外。”

多名客户表示,车被开走后,未接到公司向他们索要地址寄还车内物品的电话。法务专员陈小姐表示,已登记客户姓名,将归还他们原有的车内物品。

律师:车主有望得到法律支持

亚嘉律师事务所孙文峰律师表示,首先,以租代购涉嫌流质条款,没有经过市场公平估价,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其次,在违约情况下,之前支付的租金及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客户要承担的违约金条款显然过高,孙先生补交了月供,属违约情况情节较轻,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孙律师建议,孙先生可与租赁公司协商,要求返还车辆及部分违约金,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很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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