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列失信名单 劣迹将伴随“终生” 我市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是一个企业立足之本。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我市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届时,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接受更严格的信用惩戒措施。即使企业后来被移出名单,曾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痕迹仍将伴随“终生”。这部信用监管令的出台,将有助于我市加强对企业管理,构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共同构筑良好营商环境。(记者蔡柳楠 通讯员 黄步强) 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依据《办法》规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届时我市将通过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严惩,并经由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什么样的企业会被列入“黑名单”?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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