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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漳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6-02-24 16:53:34  来源:闽南日报  责任编辑:王超   我来说两句

  被列入“黑名单”会有哪些严重后果?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及国家发改委等38个部委联合发文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等文件精神,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面临以下后果:

  1.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

  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利用社会化监督,由社会大众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即使企业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曾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痕迹仍将伴随“终生”。

  2.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或将贷款无门

  根据“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除在市场准入受到限制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将视情况,对企业在金融融资、政府供应土地、参与工程招投标、参与政府采购等18个方面进行限制。目前,我市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参考依据;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可能因此而不受理其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

  3.企业法人代表任职受到限制

  部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应履行的信息公示义务有哪些?

  可以说,本次《办法》是迄今为止最为严厉的信用监管令,严重违法失信、未依法履行义务的企业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其信用污点将令企业在今后的经营中举步维艰。那么,企业应该履行哪些信息公示义务、以避免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呢?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的规定:

  1.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sgs.fjaic.gov.cn)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各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此外,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法规全文可以登陆漳州市红盾网信息公开栏目(zz.fjaic.gov.cn)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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