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酸枝冒充交趾黄檀 消费者怒索三倍赔偿198万元
2016-03-09 17:49: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
本报记者 尹训银 “花94万元买交趾黄檀家具,商家竟拿红酸枝家具来冒充,这两种家具木材的价格整整相差2-3倍,商家竟敢如此坑害消费者。”近日,家住山东省济南市的消费者岳女士(化名)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红酸枝冒充交趾黄檀 2013年9月20日,在济南某会展中心举办的展销会上,一位自称大清翰林家居店申经理的人向岳女士介绍一组交趾黄檀书柜,售价12万元。岳女士觉得不错,就买了一组书柜。同年11月30日,岳女士来到位于济南市北园路富雅家居广场的大清翰林家居专卖店找申经理。岳女士说,在申经理的授意下,她没有经过富雅家居广场私下里与申经理签订合同,购买94万元的交趾黄檀顶箱柜3组,并交了37.2万元定金。 2014年春节,岳女士家来了很多客人,大家在欣赏她购买的书柜时,发现家具木材不是交趾黄檀而是红酸枝。过完春节后,岳女士找到了申经理,申经理承认书柜的材质不是交趾黄檀而是红酸枝,承诺重新给岳女士做一组真正的交趾黄檀书柜。2014年11月27日,申经理把一组新的交趾黄檀书柜送到岳女士家,把前一组红酸枝书柜拉走了。 2015年1月,岳女士家中装修完工,准备拉回此前订购的3组交趾黄檀顶箱柜,发现这3组顶箱柜的材质也是红酸枝。岳女士很生气,找到济南富雅家居广场的负责人。因岳女士当初是和申经理私下里签的合同,富雅家居广场表示无能为力。 岳女士多次和申经理沟通。申经理答应给岳女士重新做3组交趾黄檀顶箱柜。为了表示歉意,申经理主动将94万元的家具款降至66万元。 2015年1月27日,岳女士与申经理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岳女士交齐66万元家具款后,先借走那3组红酸枝顶箱柜使用,待3组真正的交趾黄檀顶箱柜做好后,再换回借走的3组红酸枝顶箱柜;如果重新做的3组顶箱柜不是100%交趾黄檀的就假一罚十,交货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此后,岳女士交齐了66万元家具款。 2015年4月18日,感觉不放心的岳女士又与申经理对协议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内容为3组明式老挝大红酸枝交趾黄檀顶箱柜做成后,白茬在没有打蜡之前,必须先让岳女士验货并认可后再进行打蜡上色保养,交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如果到期不交货,每延期一天申经理向岳女士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结果,申经理至今也没有交货。“按照协议约定从去年7月20日算起,到现在已经7个多月了,光是违约金就得400多万元了。”岳女士无奈地说。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岳女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经进一步查证,发现申经理根本就没有大清翰林家居的授权书,合同上所盖的公章是申经理自己刻的。申经理所卖的家具,都是他自己在济南市长清区和德州市齐河县加工的,其公司的名称叫山东博奥家居有限公司。 2月23日,山东博奥家居有限公司申经理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合同上签的就是红酸枝,并通过微信给记者发来一份没有盖章的合同,说这就是当时签的正式合同。记者询问合同上怎么没有盖章,申经理说本来合同上就没有盖章。 而岳女士给记者提供的合同上盖了两个公章,一个盖在右下角的落款处,另一个盖在手写的“交趾黄檀”4个字上。岳女士说这是专门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买的交趾黄檀3组顶箱柜才盖的。记者发现所盖的章叫“天桥区尊典轩家具馆”,既不是济南富雅家居广场,更不是山东博奥家居有限公司。至于这个章到底是谁的,申经理始终没有给记者一个答复。 据了解,交趾黄檀是老挝大红酸枝的学名,特指老挝、柬埔寨和越南3个国家的部分地区生长的部分红酸枝。红酸枝的学名叫巴里黄檀,是指东南亚国家生长的部分红酸枝。两者有区别:一是两种木材制成的家具表面大致相同,但仔细观察,老挝大红酸枝花纹明快,黑金、青道以及红色等条纹色差自然明显,非常美观,普通红酸枝的条纹模糊暗淡;二是老挝大红酸枝的酸香气味大于巴里黄檀;三是老挝大红酸枝的数量远比巴里黄檀少,故而前者的价格是后者的2-3倍。 岳女士认为申经理欺诈,要求对方退还66万元家具款,3倍赔偿共198万元。 故意欺诈退一赔三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岳女士与申经理签订协议,如果双方确定家具材质为交趾黄檀,商家提供的家具材质为红酸枝,且未如实告知岳女士,以红酸枝冒充交趾黄檀,商家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岳女士可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如确系假冒,而商家事前并未告知消费者,就涉嫌欺诈。岳女士可向工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案例,家具商很狡猾,很多行为也是在为故意欺诈做准备,首先是让岳女士私下里和他单独签合同,这样就避开了商场的监管,逃避了正规的合同和发票等手续;其次是冒充别的品牌并使用虚假公章签定合同等,这样不仅混乱了合同主体,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举证难度。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谢凯凯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贵重家具时,要选择正规商家,谨慎签订家具合同,收到家具后要索取《家具使用说明书》及发票等凭证,要求厂方注明家具材质、家具甲醛释放量、家具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