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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栩:工伤赔偿程序到了简化之时

2016-03-17 08:49:43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工伤认定以及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已经到了简化的时候。”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河南省宝丰县法院副院长、闹店镇法庭庭长朱正栩代表这样建议。

朱正栩代表说,《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实施以来,几经修订,确实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妥善处理工伤事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及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发展,目前的工伤认定以及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间环节繁多、周期过长,非常不利于一些弱势劳动者依法维权。

“病症”何在

“关注民生、扎根基层、任劳任怨、化解纠纷,不仅是‘办案大王’,而且有高调解率,所办案件数质并举”——这,就是朱正栩代表自2008年办案以来赢得的公正评价。

这一次,她盯上了现行工伤认定以及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病症”。她说,症状有二:

症状之一,是将工伤认定设定为行政处理,造成工伤赔偿救济周期非常冗长。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权归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处理分为工伤行政认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将工伤这一原本属于民事纠纷的制度纳入到行政程序中,程序过于拖沓冗长。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涉及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有四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劳动仲裁部门的劳动关系确认、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

同时,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行政相对人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法院只能判决维持或者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在判决撤销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又需要重新进行认定,拉长了问题解决周期。“甚至有可能出现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后,该部门再次作出同样的工伤认定的情况。这就形成循环诉讼。”朱正栩说。

症状之二,是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仲裁与工伤认定程序上存在冲突,导致实践中普遍出现一事多次仲裁、多次诉讼,工伤职工维权成本过高。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调解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

但是,工伤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得到工伤医疗费和赔偿金时,需要先行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时,如劳动者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即主张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又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

因此,目前实践中间此类纠纷的处理程序往往就形成:到仲裁委申请工伤医疗费、赔偿金仲裁——需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需到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回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医疗费、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情况复杂的,单工伤认定就可能要反复的认定—复议—诉讼,数年时间都无法完成认定程序。

由此可见,现行工伤认定程序高成本、低效益,给工伤职工的权利救济增加了负担。程序的不公正必然导致实体的不公正,广大工伤职工常常因难以承受繁杂的程序而无奈放弃权利。

“解药”何在

上述“病症”,并非没有“解药”。

“工伤认定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对工伤事实的法律确认。因此现行立法中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没有必要,”朱正栩代表说,“应当转变现有的工伤立法理念,把工伤认定还原社会法范畴,明确把工伤纠纷界定为劳动法律关系纠纷。”

因此,她“因病施治”,开出了两剂“解药”:

其一,在立法中把工伤认定权赋予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如下的权力配置方式:第一步,劳动仲裁部门有权作出工伤认定,若有关当事人对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无异议,则法院尊重劳动仲裁部门的决定,并且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援引作为有效力的证据使用;第二步,若当事人对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则法院有权视情况对工伤作出最终的认定,即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为工伤。从而避免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出现法院与工伤认定部门程序上的循环和重复现象。

其二,在此基础上,简化工伤赔偿程序,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一次性调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职业病或工伤、工伤赔偿数额,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数额确定等多个程序合并,简化至一个仲裁程序中。对于一个伤害事实只形成一个仲裁裁决,避免多份裁决引起后续多个诉讼的情形。对于是否构成职业病及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可由仲裁机构在进行裁决的过程中委托具有相应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朱正栩代表说:“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工伤认定及相关劳动争议纠纷,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网记者 赵鹏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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