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地方“两院”也能厚爱安全生产
2016-03-17 08:58:15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2016年3月15日,《中国安全生产报》头条位置刊发《两高报告“厚爱”安全生产》的文章,文章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所作的报告中均提及安全生产的内容。笔者作为基层安监人员,认为,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得到“两高院”的“厚爱”,实乃安全生产之幸事,坚守红线也好,补齐短板也罢,希望这份“厚爱”也能带动地方“两院”切实关心关爱安全生产工作,支持配合安全生产工作。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这足以彰显出两高对安全生产厚爱可嘉。 曾几何时,很多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操控者故意不当法人代表,为的是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好逃脱责任,逃避法律追究。两高《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这无疑给那些搞“垂帘听政”的“皇太后们”重重一棒,倡导权责一致,责任与担当。 曾几何时,生产安全事故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致使很多地方自由裁量,产生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现象,使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起不到“四不放过”的真正作用。两高《解释》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还确定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定刑方式。使现实中难以掌握的生产安全事故定罪量刑有了法律依据,无疑会扩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追责力度,推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真正重视,更加彰显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正确导向。 安全生产事关国计民生,在这依法治国、反腐高压下,安全生产领域更应融不进一粒沙子,要不得半点懈怠,大量实践证明,当前中国人民整体素质、文明程度还远远达不到自觉自重自省状态,还必须靠严惩来制约规范行为。两高《解释》将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认定为“重罪”,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还明确从重处罚情形,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正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也必将成就秩序,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才会越来越少。 3月份是我们这的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月,我们翻印了两高《解释》单行本及贴图,发给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以警示他们主动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但我们深知:制度只有执行,才有生命力。再好的制度如果执行力不强,也只是个“摆设”。我们希望,这“高大上”的《两高解释》能够尽快“接地气”,让那些可恨的“皇太后们”不再逍遥法外,让那些尽职履责的安监干部不再有受事故左右的后顾之忧。 两会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还提及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希望“两高院”的“厚爱”能够带动地方“两院”切实关心关爱安全生产工作,支持配合安全生产工作。(杨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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