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谎报事故纳入“黑名单” 我省还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黑名单”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各级监管部门“黑名单”管理: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所维保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或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或将承接的维保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经监管部门认定维保质量、行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如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人为短接安全控制装置、安全回路等行为,以及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 《方案》称,对责任事故的“黑名单”记录也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一年内发生电梯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发生电梯较大以上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或一个年度累计发生死亡2人责任事故的,纳入设区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层级确定等级。 《方案》指出,我省还将建立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按照记分和等级评定结果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也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维保单位,经自查自纠整改后复查合格的,且在“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可申请由原登记纳入的监管部门在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删除。 《方案》还明确,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予以保护。(记者王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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