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购超市将英寸当寸标 被判三倍赔偿
2016-03-28 16:42:02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
乐购 标签上的寸是指英寸 消费者理解有误 在这之后,赵先生将乐购超市金星店起诉到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赵先生认为,乐购超市金星店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回货款,自己退回所购货物,超市向自己做出三倍赔偿,并承担自己的误工费1000元。 购物小票、所购货物、标签及价签照片、工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和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以及工商部门回复函,都被赵先生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对于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乐购超市金星店辩称,餐具尺寸标识并非错误,而是赵先生对标识理解有误,商品上标识的“八寸”,是指“八英寸”,且餐具的标识单位是参照管道的计量单位标识,“餐具的实际外径不是用8乘以2.54厘米计算得出的。” 乐购超市金星店还辩称,赵先生所购餐具是开架销售,其在购买时对商品的外观、尺寸应有合理的认知,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超市一方还质疑赵先生是打假人,知假买假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适用条件。 记者查阅发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 超市行为存在欺诈 应三倍赔偿顾客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从乐购超市金星店购买了商品,超市向赵先生出具购物小票,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赵先生向超市支付货款,超市应向赵先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乐购超市金星店销售的涉案餐具,在标签和价签上均标识尺寸单位为“寸”,但实际尺寸单位与标识不符,存在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对赵先生要求退货退款,并且增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赵先生要求超市一方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赵先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为此,大兴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判决乐购金星路分公司退还赵先生货款1490.4元,并给予赵先生3倍赔偿4471.2元;同时,赵先生向乐购金星路分公司退还其所购买的共计50件餐具。 乐购超市金星店关于餐具的标识单位是参照管道的计量单位标识、因是开架销售消费者应对餐具尺寸有合理认知、原告身份不符合消法适用条件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2015年11月3日,大兴区法院判决赵先生退还货物,乐购超市金星店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4471.2元。这起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记者了解到,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6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标的额为该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追访 涉案餐具还在卖 标签改为停用字“吋” 昨天,记者到乐购超市金星路店回访发现,“斯普兰迪”牌的餐具依然在售,餐具的尺寸单位标识为“吋”。 其中,一款“斯普兰迪金粉牡丹骨质瓷碗盘”的标签标注为8“吋”。记者查询了“在线新华字典”,找到了权威的解释:“吋,英美制长度单位,一英尺的十二分之一(中国大陆地区已停用此字,写作英寸)。” 记者采访了多名在该门店选购餐具的消费者,他们都对“寸”和“吋”的区别不了解。 文并摄/记者 江丞华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