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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2016-05-16 08:57:40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本网讯 记者沈良坤 通讯员陈佳玮报道 6月1日起,厦门市将实施《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纳入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规定同时明确,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纳入国家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区级管理的“黑名单”。

规定还明确了管理期限,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不良信用记录管理的期限自记录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同时,向本级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银行、市场监管、证监、保监、银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矿业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对纳入 “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并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在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安监部门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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