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恢
2016-06-23 12:27:3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思楠 我来说两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49年12月,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后改为中南行政委员会)第一副主席,主持中南局工作,[4] 领导中南地区人民出色地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巩固人民政权等项艰巨任务。他在这一时期的光辉业绩,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改革和群众工作方面的独特创造,受到党中央的充分肯定。 1952年10月,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1954年9月,任国务院副总理,主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供销和信用合作等部门[26] 。在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实事求是地提出要“从小农经济的现状出发”,也就是从中国农村贫穷落后的现状出发,坚定不移地实行党中央确定的自愿互利、稳步前进的发展方针。在随后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左”的偏差时,提出了一系列调整经营体制的意见,主张建立包括包产到户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1955年4月,毛泽东主张在原有65万个农村合作社的基础上翻一番,增加到130万个;邓子恢主张原计划不动,即在65万个社的基础上翻半番,发展到100万个。为此,毛泽东曾几次约见邓子恢就此问题进行商谈。邓子恢坚持意见,毛泽东建议中央召开会议进行解决。随后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毛泽东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指出像“小脚女人”那样东摇西摆的走路,犯了“右倾”错误。1955年10月,在中共中央召开的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上,邓子恢提出“农业合作化发展速度不宜过快,要求不能过急”的意见,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受到批判[27] 。 1956年4月2日,邓子恢在全国农村工作部长会议上讲:整顿巩固现有合作社的基本关键,主要是做好三件事:一、搞好生产,保证增产增收,改善社员生活。这是巩固合作社的物质基础,这一条做不到,一切都完了。要勤俭办社,发挥群众的潜在力量,把劳动定额包工包产搞好。二、政策上要补课,提高合作社干部素质。要确立社内民主制度、选举制度,确立社干之间、社员之间、社员与干部之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 1961年,在下乡调查后,邓子恢仍然坚持主张保留土地责任制、进行包产到户,对毛泽东的过激农业合作化政策有所抵制。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邓子恢提出的支持包产到户的主张被当作“修正主义纲领”,受到严厉批判,撤销了邓子恢领导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4] 1965年1月当选全国政协副主席,分管计委财经工作。此外,他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七、八、九届中央委员。“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迫害,处逆境而不消沉,处困境而思奋进,始终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同他们进行坚决的斗争。[4] 1972年12月10日,由于政治上长期受迫害和歧视,因病在北京逝世。 1981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为邓子恢同志平反的通知,其中指出“他对农业集体化运动中一些重要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大都是正确的,过去党内对他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批判、处理是错误的,应予平反,强加的一切不实之词,应予推倒,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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