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研究】绿色金融报告(20160713):中国碳市场:从地区试点走向全国统一
2016-08-10 16:48:47 来源:绿色金融 责任编辑:陈培源 我来说两句 |
四、碳金融体系 成熟完善的碳金融体系是一个健康的碳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碳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风险控制的手段,或者促进碳资产的形成、优化碳资产管理,为基础性的碳配额现货市场增加流动性,从而深化碳交易制度的优势,使之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性制度安排。而反过来,规模较大、流动性充足且健康稳健的现货市场则为碳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在《京都议定书》签订时,欧洲就同时启动了碳排放权现货和期货交易市场的建设,目前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品构成了欧洲碳市场交易最重要的部分,约占市场交易总规模的90%;碳基金、碳资产托管、抵押/质押贷款等基于碳资产的金融服务规模也非常可观。 碳金融体系在我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同样受到了重视,2014年起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湖北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先后推出了近20种碳金融产品[13]。但受制于各试点市场分割、规模有限、流动性较弱,且交易体系不完善、面临相关政策和交易规则的诸多不确定性,导致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不论是交易规模还是市场影响力均比较有限,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不足,成为我国碳市场建设进程中的一块明显的短板。 随着全国市场的启动,市场规模和流动性都将大幅提高,交易主体和需求种类也将更趋多元化。而在全国碳市场建立之初市场波动和风险较大,交易主体风险管理的需求较高。此外,控排企业,尤其是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对碳交易的认识较为局限,继续借助金融机构的服务提升碳资产的管理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碳金融也将迎来发展机遇。 1. 碳金融衍生品 2014年试点碳市场全面启动,同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为“新国九条”),其中第五条特别提出:加大期货品种创新步伐,研究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新交易工具。由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只能在经批准的专业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而现有七个试点碳市场均不具有期货交易资格。在碳交易体系尚不完善,面临诸多政策和市场不确定性的试点阶段,各期货交易所也难以很快推出碳期货产品。 但对于其他诸如远期、掉期等衍生品却没有交易场所的限制,因而各试点碳市场开展了诸多探索:2016年3月28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成交了国内首单(非标准)碳配额远期交易;4月27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推出全国首个碳排放权现货远期交易产品,上线交易当日成交量680.22万吨,成交金额1.5亿元;6月15日,北京环境交易所成交了国内首笔碳排放权场外掉期合约,交易量为1万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也计划于三季度推出碳远期产品……就目前仅有的线上交易碳衍生品种——湖北碳排放权现货远期产品来看,其日均成交量比湖北市场碳配额现货交易量大了两个数量级,显示了碳金融衍生产品巨大的市场潜力,但在 全国碳市场启动后即将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各市场远期产品的整合。此外,针对非标准远期以及掉期合约等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也需要出台针对性的监管规则,避免投机行为放大市场风险。 另外,全国碳市场启动后带来的另一个更为关键的改变,就在于全国市场统一的交易标的、巨大的市场规模和流动性,为碳期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提出,在广东自贸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意味着国家已经在为即将到来的全国碳市场框架下的碳期货交易做准备。而除了广州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所外,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期货交易所作为证监会监管的期货交易所正规军,在推出新期货交易品种方面具有先天性的优势,并且已经先期开始了碳期货产品和交易的研究工作;而湖北已于2104年申请开展碳期货交易的试点,目前尚未得到发改委的批复[14],其他试点地区也有计划申请。 2. 碳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的参与是碳交易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国际碳市场中,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不仅是碳交易的参与者,同时也是碳配额场外交易、跨国跨区域碳交易,以及碳资产管理等碳金融服务的主要组织者。引入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不仅能够提高市场流动性、强化价格发现功能,还能够通过开发碳基金、碳信托、碳债券、碳保理,以及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碳资产授信等衍生服务,能够为企业参与碳交易提供便利、促进碳资产的形成、提升企业碳资产管理意愿和能力、充分发掘碳资产的市场价值,从而深化碳配额的基础市场,构建多层次的碳金融体系。 从试点开始至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湖北5个试点市场已推出了近20种碳金融产品(参见表1)。以兴业银行为代表的股份制银行,是目前我国参与碳金融市场最为积极的金融机构。兴业银行作为全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不仅深耕绿色金融,在绿色金融领域也领先全国。兴业银行自2007年起便率先参与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目前已与全部7个试点碳市场达成合作关系,在碳交易制度设计咨询、交易及清算系统开发、碳资产质押授信、节能减排项目融资等方面提供一揽子产品与服务。2014年11月上线的深圳碳交易代理开户系统,是全国首个也是唯一基于银行网上平台进行碳交易代理开户的系统,参与碳交易市场的国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该行个人网银直接开通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账户。此外,兴业银行开发了碳资产评估工具、国际碳资产质押授信业务、碳减排量销售协议、碳交付保函、CCER交易结算和资金存管、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均开创了国内先河,形成了国内首家推出涉及碳交易前、中、后台全产业链的碳金融综合服务机构。 各试点市场交易所也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管理体制,针对部分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参见表2)。 全国市场启动后,一方面需要统一已有管理规定、填补空缺的管理规则,同时还需要推广有关机构现有参与碳金融市场、开发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经验,引导更多的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真正推动我国碳市场及碳金融体系深化发展。 五、从试点向全国市场过渡的准备 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年度,除了在国家层面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市场体系的“顶层设计”外,还需要更充分发挥试点市场的经验和优势,为全国碳市场提供“自下而上”的支撑。具体而言,各试点地区可以从两个层面入手:推进跨区域碳交易合作,以及探索暂时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部门碳排放核算标准与配额分配方法。 1. 推进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 以碳市场试点地区为中心,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建设区域性碳市场,不仅是对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有益探索,也可能是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前,我国碳市场主要的运行模式。目前北京与深圳已经分别与河北承德、内蒙古包头展开了跨区域碳交易,为其他试点地区的推广做出了初步的探索。后续在法律和规则的协调、交易机构的对接,以及跨区域综合管理等领域还需展开更深入的探索。 北京最早开始探索跨区域碳交易机制。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2013年11月,北京与天津、河北、内蒙、陕西、山东等签订了“开展跨区域碳开放权交易合作研究的框架协议”。2015年8月,承德市六家水泥企业纳入北京市碳排放交易系统,开创了跨区域碳交易的先河。 深圳也于2014年11月与包头市签订了《碳交易体系建设战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碳市场链接的总体思路。2016年6月,深圳—包头跨区域排放权交易正式链接启动。 除此之外,湖北与山西、安徽、江西、广东签订了《碳排放权交易跨区域合作交流框架协议》;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张家口、镇江等市也都在寻求与现有试点市场的对接。这些探索将为全国碳市场的顶层设计提供自下而上的支撑。 我国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为区域性碳市场的建设提供了基础条件。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不仅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同时也是碳排放的核心区域。而上述经济区的核心省市也都承担了碳交易试点的工作,具有开展跨区域碳交易、建立区域一体化碳市场的条件。在统一市场、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监管的原则指导下,建立区域的环境和气候联合的管理体系、提出跨区域与市场统一制度与方案设计,细化碳资产管理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税收制度等,将是下一步建设区域碳市场的核心要求。 2. 扩大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争夺分配标准的话语权 按照现有政策,全国碳市场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民航等8大类32个子行业。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我国经济“三期叠加”的大背景下,上述高能耗、高排放部门往往同时也是承担转型成本最多、利润受损最严重的部门。建立碳市场、推进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有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但碳市场同时也在客观上增加了这些部门显性的减排成本。而随着配额总量逐渐趋紧、免费分配配额占比逐渐下降,这种显性的减排成本也将随之不断增加,给控排企业造成负担。此外,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改变,服务业占比越来越高,服务业能耗和排放占比也相应提升。此外,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生活消费方式的升级,居民部门直接消费的能源和碳排放占比也在不断提升。随着产业结构调整进程的推进,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占比必将下降,因而固守现有的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也不利于总体减排目标的实现。 逐渐扩大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将建筑业、交通运输、餐饮酒店和零售业等能耗和排放较为集中的服务业,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等部门纳入碳市场,是未来保障碳市场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碳市场的覆盖范围,优化减排政策效果,另一方面由于服务业、公共建筑往往能耗和排放弹性较低,减排成本较高,因此其参与碳市场后会成为碳配额净需求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业部门的履约成本,缓解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的阵痛。 上海、深圳、北京试点碳市场过程中,已经纳入了服务业以及部分公共建筑设施,但考虑到全国其他地区的基础条件,这些部门没有纳入全国碳市场。但如前所述,随着碳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覆盖范围也将逐渐扩大,而这些市场的试点经验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所属企业碳排放的核算方法,以及配额分配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制订,但同时规定各省市可以自行决定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而对扩大覆盖的行业核算方法以及分配标准如何确定,却没有明确。对于只有个别地区覆盖的行业,不应由国家统一制定,因此比较可能的方式是地方自行确定并报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同时为了保证全国市场标准的统一性,在其他地区覆盖相应部门时,也应遵照执行。如果按照这样的管理规则,则在全国碳市场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的过程中,先前存在的地方制定标准将成为国家标准制定的重要参照。 对于如上海、北京、深圳等经济较发达、产业结构较为先进的地区,在完成全国碳市场建设“规定动作”之外,适时增加行业覆盖范围、进一步研究更加科学、可执行,且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的排放核算标准及配额分配方案,不仅仅有助于提高本地区碳市场的规模,更有助于在全国碳市场未来的建设进程中,占据更加主导的地位。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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