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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6-11-04 08:56:11  来源:昌都招商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八条自治区对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手续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分别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各级行政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一)自治区招商引资局为投资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主动跟踪,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和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投资者要求各级行政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不予办理或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查处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自治区招商引资局作为全区招商引资协调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业务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售。第二十二条由招商引资局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部门负责为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5日内办结核准(备案)手续,对于核准(备案)超过工作时限的,投资者向招商引资局提出申请,由招商引资局协商、督促各职能部门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合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减免税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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