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到9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为了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对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作出相应信用评价,实现由主要依靠处罚手段向运用信用约束方式转变。 近年来,信用惩戒成了热门词,有将欠账不还的老赖列入黑名单的,有将不文明游客列入黑名单的。应该说,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纪录并给予相应奖励、警示或惩戒,是对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实践。并有助于提升人们依法驾驶、文明出行的自觉意识,值得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严格落实。 虽然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多,人们出行意愿持续增强,但良好的出行习惯并未养成。诸如闯红灯、飙车、遮挡车牌号、酒驾、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极大地威胁着依法依规通行的行人和车辆,成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大隐患。特别是,一些罚款、扣分等处罚并未触及行为人的痛点,没有让其深刻认识到交通违法的严重性。因此,有必要对其在现行处罚措施外再次施加信用惩戒,让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后果。 与传统的熟人社会不同,现代社会的流动成本更低,人的流动性更强,与陌生人的交往更多,道德压力对违法者的作用逐步淡化。信用惩戒将逐步取代熟人间的道德评价,即通过信息共享的信用体系让有关部门及个人获悉交易对象的过往历史和规则意识,并作为交易决策的参照,有助于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概率。而交通出行作为人们最日常的生活生存方式,如果全面收集相关数据,应该最能反映行为人的规则意识和信用水平。 其实,如今部分地方推行的交通违章与车辆保险费率挂钩的做法就是信用惩戒在交通领域的雏形。一般来说,闯红灯,严重超速等行为显然增加了事故发生概率,让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赔付风险,其有权从维护正当利益出发提高保险费率。同理,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一个循规蹈矩,很少有交通违法的人显然比经常交通违法者更值得成为交易对象。如银行在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时,一旦发现其多次交通违法,可以由此得出违约风险较大的结论,进而提高贷款利率甚至取消交易。 当然,信用惩戒毕竟是对公民的负面评价,实践中还应谨慎而为,科学操作。首先应做到全面覆盖,既评价驾驶人员和相关交通企业,又不能遗漏“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人违章。其次应保持谦抑性,一般应局限于危害性较大的严重违法,并明确惩戒标准且设定惩戒期限,同时坚持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还应做到信息互通共享,以大数据思维融合多领域信用数据,做到精准评价个人信用等级。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也是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应像无形之手一样覆盖人们的所有社会行为,并形成无处不在的约束。对严重交通违法实施信用惩戒,恰恰是对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最好实践,将使违法者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有利于加快形成守法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敬畏法律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进而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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