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解读(七)
2016-12-13 15:59:22 来源:统计局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
九、普查区划分 农业普查普查区是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的基本地域单元,凡是包含有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规定普查对象的地域范围,都须划分普查区。包括建制村、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经营主体存在的城镇区域社区或居委会,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1.普查区划分原则上按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确定,凡其所辖地域都要纳入普查区。为了便于普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区还需要进一步划分普查小区。 2.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普查区边界线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3.对非当地行政管辖,地理范围跨越行政管辖区域的“飞地”单位,其普查区的划分由当地具备管辖权的上级普查机构统一协调划分。 4.普查区的名称和代码。普查区名称沿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俗称,代码使用国家统计局统一提供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区划代码的,需要遵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按程序向当地统计设计管理部门申请,以获得临时代码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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