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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发明人才,鼓励科技创新

2017-01-19 20:01:54 张雨倩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丽洁   我来说两句

在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上,省委书记尤权向大会作了题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 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报告,报告中数次强调创新创业,“着力创新驱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创新驱动成为发展的主引擎”、“努力建成创新型省份、建设先进制造业大省”;同时,他还提出,要推进“形成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特色现代农业为基础的现代产业体系”。目前,福建省推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应该明确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与方向,未来发展的关键也是科技创新,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设立也表明创新对福建省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为了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建设,福建省不少城市积极鼓励“草根创业”,善于发现和总结城市在“五小”(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科技创新,扶持市民在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方面开展的各类创新工作。鉴于此,笔者建议,福建省应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供给侧改革,创造发展新动力,可以设立专利权资助专项基金机制,以鼓励和扶持发明专利创新,要让创新精神融入经济转型与发展脉搏,并努力营造全民创新、万众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专利权是工业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发明专利则最能体现科技创新精神。但目前,全国不少发明创造者包括福建籍的发明专利权人,尤其是非职务的民间的发明人,往往面临着拥有专利技术却不能创业、未获得产业化推广和生产的尴尬,发明专利权人利用科技成果创业,往往靠自身的人际关系或碰运气去寻找投资者。可是,擅长技术革新并不意味着你同时谙熟商业谈判和企业化运作。这就造成发明人处境的种种尴尬,尤其是较大的发明投入与微薄的收益的强烈对比。事实上,设立专利登记制度,本意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并尽可能迅速地运用于工业实践,以推动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发明人申请专利可获得一定的垄断性的保护,自己可以创业,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来创业,以转让或许可使用等方式得到收益。

然而,一项新技术如果不能转化为生产力,那么权利人不但得不到预期收益,反而得付出维持专利有效的费用成本,况且超过保护期限,专利技术还会无偿地进入公有领域。这就让一些发明专利人未能成功反而陷入困顿。 另一方面,目前整个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普遍薄弱,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而法律对侵权的制裁与处罚的力度、对权利人的保护和损害赔偿还不尽人意。举一个例子,在专利制度发达国家,如美国,对侵权实行“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非法所得的3倍,而我国法律却无此类规定,只限于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或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且举证的难度相当大。事实上在我国,专利侵权的成本太低了,由于专利申请程序中要求技术公开,侵权人很容易知悉并实施,即使被诉侵权,其诉讼风险和法律责任与巨额的利润相比根本不在话下,因此更倾向于无偿地使用,而不习惯支付报酬或经权利人许可实施。相反,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倒很高,巨额的诉讼费、复杂的诉讼程序、举证困难等等,是非职务发明人难以承受的。

发明专利人利用其技术创业,或推广其技术实现产业化,往往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难,假如福建省设立有专门的基金资助,将极大地促进发明技术的社会化、产业化推广;发明专利人并不一定都擅长于商业推广,假如,福建省专利技术市场上存在着大批成熟的专业性的投资机制,发明专利权人中间活跃着掌握市场规律和信息资源的“经记人”或“代理人”,大家均按市场规律运作创业项目与投资、签订合同、共担风险、分享利益,那么一些发明人的尴尬也许将不复存在。因此,建议福建成立专门资助发明专利权人的基金,并同时充当创业的资助人、风险管理人、代理人等多种角色,按市场规律运作项目与投资、签订合同、共担风险、分享利益,那么这将极大地鼓舞发明创新在柳州福建省的兴盛,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未来转型发展,并且也极大地鼓舞科技创新创业。

具体来说,福建可成立由政府知识产权机关主管、由熟悉知识产权的高级管理人才组成、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的专利权资助基金会,并建立相应管理机制,按社团组织进行注册和管理。基金会实行“公益性组织、市场化管理”的新型模式,所谓公益性,是指基金会应规定拥有发明专利权的社会自然人,均可申请该项基金的资助,基金会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申请,如发明专利权是否已在国家专利局注册,是否拥有《权利证书》,转化生产的可行性分析、发展前景如何等(比较好操作,因为专利权及证书都是法律规定的,无争议,在国家专利局可查询)。

所谓市场化管理,是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进入下一程序,即双方签订资助合同。合同应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基金会出资资助,且帮助其创业推广,提供技术、市场等各种资源的相应支持,必要时以代理人身份参与创业、产业化推广的商业谈判与被侵权时的维权行动,但同时拥有该发明专利项目一旦创业成功或实现社会化生产带来收益的分配权,其分配所得也应用于继续资助其他发明专利权人,直到收回资助的资金及利息(如未能转化生产获得收益则无偿捐助)。专利权人获得资助,但是只能用于专利权的维持(比如交专利费)或专利权的推广、创业(招商、广告、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费等费用),并且限于在福建省境内投资生产或推广技术,在基金会的主导和约束下进行推广活动,必要时授予基金会商业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代理权。由于单个发明专利权的维持和创业招商费用比较大,因此资金需求较大。可以采取单个发明专利权受助人资助封顶制度,比如一个发明人一次只能申请10万元以下的资助。基金会视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另外也可以根据专利权的实施情况获得收益,然后将收益继续投入到基金会中滚动运行,此项目仅限于发明专利权人,所及领域精深专业,未来可持续深入发展。

总之,发明专利权资助基金会与发明人签署附条件的资助合同,便于约束双方规范地履行权利义务,可以让更多的有潜力的发明专利获得资助与扶持,从而更好更快地实现创业,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福建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为福建的科技创新发展、经济转型建设以及实现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发展目标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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