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1+N”体系实现全国碳市场交易多方面统一
2017-03-11 17:00:17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袁圆 我来说两句 |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提交了“关于加强国家碳市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提案”。贺强表示,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启动在即,为保障全国碳市场的顺利启动和长远稳定运行,需要建立相应的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清算结算系统。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 贺强指出,碳排放权交易既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市场工具,也是治理雾霾等污染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从“十二五”规划纲要,到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决议,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都对建立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做了相应部署。2016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为支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运转,满足配额分配履约、交易划转、资金结算、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需求,需要建立相应的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因此,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和清算系统作为国家碳市场关键的公共基础设施,不但对确保2017年如期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不可或缺,对于我国统一碳市场未来的持续稳定运行也至关重要,其规划及建设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贺强表示。 为保证国家碳市场公共基础设施在建设方面的高起点和未来运行的高质量,贺强建议在其规划设计方面应该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统一规划,分开建设,确保系统之间的独立性与兼容性。根据欧美碳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并参考国内传统金融市场的管理实践,着眼于安全性和风控的要求,交易系统、登记系统、清算系统三个系统应独立运营、分开管理,但在系统设计、接口开发上应相互兼容,确保系统的有机衔接和高效运转。三个系统不但功能定位不同,而且往往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尤其是登记系统作为政府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及开展履约活动的重要平台,宜与作为市场活动平台的交易系统及清算系统完全分开,三个系统如果由一个主体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不但容易留下安全隐患,而且会造成政企职能混淆。 二是规范标准,协同运行,保障未来管理的统一化和集中化。三个系统的规划设计,应该为未来交易集中化、规则统一化发展做好准备,具备实现统一交易管理、统一会员管理、统一清结算管理、统一登记注册、统一信息披露和集中监管的条件。标准统一有利于市场资源的自由流动,大大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而集中监管则便于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市场整体运行情况,有助于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三是最大化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2013年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等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省市相继建立起了各自的登记注册系统、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同时,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也建立起了全国性的登记注册系统。这些系统为试点的平稳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支撑,也成功经受了市场运行的检验。在规划建设国家碳市场公共基础设施时,应该考虑在充分利用现有相对成熟设施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整合,避免推倒重来和重复建设,以减少资源浪费。 对于国家碳市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如何进行,贺强还提出了相关建议。首先,是交易系统。鉴于碳排放权交易是以政策为主导,由政府实施总量控制的市场,出于便于监督管理的考虑,建议由位于政策中心和主管部门所在地——首都北京的碳排放权交易所负责全国碳交易系统的建设。同时要求其他交易机构在1-3年的时间内有序接入全国交易系统,最终形成1个核心交易所+多个地方交易中心(“1+N”)的交易机构体系,实现全国市场在交易系统、交易规则、会员管理、清算结算、信息发布、数据分析、收费标准等各个方面的统一。 其次,是注册登记系统。鉴于注册登记系统是记载碳排放权权属、变更和流转的核心构建,内含配额分配数据、企业碳资产数量等机密数据,出于管理的严肃性、信息的安全性考虑,应由受国家碳市场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建议现阶段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负责国家注册登记系统的管理和运维。未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导致注册登记系统的管理难度提高、工作负荷增大时,可以考虑新成立一家受国家碳市场主管部门监管的专业机构承接国家注册登记系统的管理职责。 最后,是清算结算系统。全国市场启动阶段,建议由国家碳市场主管部门遴选现有的专业结算机构与交易机构对接,承担结算职责。未来随着全国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以及碳远期、碳掉期、碳质押、碳回购等衍生品的不断丰富,可考虑由多家碳交易机构与结算机构联合发起成立一家独立的专注于碳市场及相关产品和业务的专业结算公司承接结算系统的管理和运营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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