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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19 17:56:42  来源:中国福建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十)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政务门户网站、“信用福建”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发改、经信、财政、金融、环保、住建、交通、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率先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实施守信激励。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在政府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告知、指导企业按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惩戒和制约。鼓励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十二)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和扶持。研究制定各行业领域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和联合奖励的制度,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和“信用福建”网站集中公示各领域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守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鼓励有关部门合作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贷通”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十三)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政府采购、政府资金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有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红名单”等守信主体。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十四)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建立信用档案、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发改、经信、财政、金融、环保、住建、交通、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率先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十五)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信用审查,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参考依据。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对具有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十六)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福建”网站或媒体等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座席、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七)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应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完善行业内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十八)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在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用记录的同时,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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