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19 17:56:42 来源:中国福建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九)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不同行业监管部门各自权责范围内的激励和惩戒事项,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激励和惩戒处理情况。 (二十)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动。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共同打击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等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探索两岸征信信息查询共享途径,支持台企台胞赴闽兴业创业融资需求;加强我省与台湾、周边省份及泛珠三角地区的信用合作,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机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建立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动态协同功能,为各行业部门进行跨领域联合奖惩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嵌入政府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务平台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 (二十二)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目录清单。各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领域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本部门的管理职能、权力清单,统筹梳理需要提交其他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的事项,形成各领域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相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提交其他部门进行联合奖惩的信用主体名单(包括但不限于“红黑名单”),前期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政务共享和常态化更新,并汇总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贯彻落实;后期通过逐步过渡方式,推送至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实现动态协同监管。联合奖惩目录清单主要分为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强制性措施为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推荐性措施为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变化及时对联合奖惩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下发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格式规范等,并及时整理汇总、总结经验,指导、推动各部门不断完善目录清单。 (二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失信行为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当事人;失信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信用修复的结果应推送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经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及时更正,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核实结果还应告知当事人,并推送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推动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并制定有关落实文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开展试点、示范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重点任务贯彻实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对照本实施方案,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有条件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应率先出台落实文件,其他行业领域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市场需求及时出台落实文件,逐步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渗透到社会各领域。制定落实文件应在充分研究本地区、本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案和《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65号)等公共信用法律法规基础上,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二十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发挥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大力开展诚信宣传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的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信教育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律师、医务人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公职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和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诚实守信和违法失信典型的宣传和曝光,深入挖掘、剖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适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推动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深入开展“信用福建周”“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记录关爱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诚信文化宣传活动,营造诚信社会氛围,提高全民信用意识。 (二十七)加强督查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信用分类管理、联合奖惩等各项工作制度。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推动指导,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督促整改,并将检查任务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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