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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09-20 10:10:25  来源: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

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努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为推进“平安福建”、“法治福建”、“诚信福建”建设,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

——坚持目标导向。建成以“联合”为保证、以“平台”为基础、以“惩戒”为关键的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实行“一单位、一账户”管理。

——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以及省直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坚持联合惩戒。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三)建设目标。到2017年,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

二、联合惩戒体系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8.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9.闽台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官方举办的闽台经贸合作、重大涉台经贸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在闽举办的重要涉台交流活动和我省重要赴台交流活动。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不合格党员认定、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如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由相应的党组织、人大、政协对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的,应依法报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后进行处理。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烟草、消防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得烟草、消防等行业特许经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建筑市场和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纳入省直“平安先进单位”、平安县(市、区)、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居(社区)的考评验收标准。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并作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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