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09-20 10:10:25 来源: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全省各级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福建”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及相关行业信用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省法院向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1.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2.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嵌入单位工作系统,把失信被执行人核查工作作为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流程前置审查程序,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和自动反馈。 (三)信用信息共享 1.省发改委基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并向全省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信息。 2.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省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经信、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四)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1.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2.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全省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必须通力合作,推进执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全省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全面优化升级“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017年底前建成覆盖全省范围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完善上线网络查询、冻结、扣划、查封等功能,实现多功能、全覆盖。省法院要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2.全面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3.尽快完善执行指挥系统。省发改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省法院推进建设“福建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平台升级版,实现全省三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形成“大数据、大格局”,全面提升执行案件规范化水平,提高执行办案能力和司法服务能力。“福建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将整合全部已有子系统和预开发子系统,集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于一体,彻底改变各子系统彼此独立、各自为营的现状,最大化发挥各子系统的功能。执行指挥系统增加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手机应用服务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同时,还要建立全省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体制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失信被执行人对各联合惩戒单位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各联合惩戒单位应告知其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4.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执行法院应当在3日内屏蔽或者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更新到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通报原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对于符合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已经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各联合惩戒单位认为其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其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实时查询、合理利用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信息,但不得用于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转载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信息时应当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对于已经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 8.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应当惩戒而未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惩戒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9.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大力加强协助执行工作。成立全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大力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综治、效能办、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2.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各市、县(区)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作为单独项目纳入绩效、综治(平安建设)及文明单位等考核体系。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严格贯彻《福建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好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的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责任督导与追究制度。 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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