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县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办法(暂行)》(闽知管〔2015〕45号)进行了完善。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9月30日 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县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知识产权事业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发挥知识产权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知识产权强县(市、区)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市、区)(以下简称“强县”)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申报开展强县工作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县的评定及强县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的强县推荐、培育及日常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强县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申报强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知识产权主要指标已纳入本地经济发展或科技进步考核体系;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占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不低于0.03%; (四)近3年有新出台促进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 (五)申报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在本省县域中位居前50%或在本设区市县域中位居前30%; (六)专利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七)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具备一定优势和规模,且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 (八)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企业联系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服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辖区内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联系的企业数量应在30家以上(每家企业至少配备1名知识产权专员),其中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少于3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特色鲜明、具有前瞻性的强县工作方案。 (二)考察推荐。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强县的申报条件和申报县(市、区)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县(市、区)进行考察和指导,并结合本地区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提出申报。由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函; 2.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强县工作方案; 3.申报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基本工作状况表(详见附件1); 4.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择优确定当年强县名单,并统一授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省知识产权局对强县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列入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的县(市、区)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二)帮助加强信息化建设,指导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三)对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产品,优先推荐参加福建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的评选;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帮助和支持辖区内的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为其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五)成效显著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 第九条省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条 强县工作周期为3年。工作期间,省知识产权局、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强县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强县工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期满后,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强县工作方案的目标、任务以及《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复核指标》(见附件2)对强县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未通过复核(验收成绩70分(不含)以下)的县(市、区)取消强县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通过复核的县(市、区)可继续开展新一轮的强县工作。复核成绩优秀的(验收成绩85分以上)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强县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复核过程中出现与强县所要求条件不符的。 (二)以不正当方法影响评定和复核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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