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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未成年人帮教基地

2018-07-17 10:58:5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星   我来说两句

案例介绍: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逐渐成为晋江市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群体,占比高达90%。2005年9月,晋江法院携手具有社会责任感、公益心的企业主,在爱德康制衣有限公司举行揭牌仪式,设立“晋江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成为福建省首家由法院与企业联办的帮教基地。之后又于2007年4月在七彩狐服装针织有限公司设立第二家“未成年人帮教基地”,顺利帮助40余人通过缓刑考验期重返社会。帮教基地给予了失足少年一个宽松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帮教环境,企业帮教小组成员通过近距离的交心谈话,实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改造情况,及时纠正他们的错误想法。党、团和工会组织则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和品德教育,使失足少年在关爱中感受真情与温暖,认识到社会并没有歧视、抛弃他们,使他们拾起重返社会的希望。

2013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中国关工委主任顾秀莲一行莅临帮教基地进行调研指导,最高法院院长周强随后作出批示。2014年1月20日,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联合授予该做法“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最佳事例奖”。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对缓刑犯的监管机关作了修正,其中,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即司法局)负责执行。由此,造成该帮教基地的设置在法律地位上存在一定瑕疵。毕竟,该企业并非社区,该企业与司法局之间衔接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问题,企业所在地社区又应当充当什么角色或发挥什么作用!尽管,在该基地的未成年缓刑犯均具有固定收入,均是以厂为家,帮教企业亦为其提供食宿,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

为此,2018年,晋江法院联合司法局印发《对晋江市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帮教对象实行社区矫正意见》 ,将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纳入社区矫正范畴。该意见主要规定:对晋江法院判决的指控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宣判时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缓刑犯,可与法院指定的帮教企业签订《劳动帮教协议书》,申请在晋江市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接受帮教;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司法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劳动帮教协议书》及相关居所证明,司法局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未成年缓刑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到司法局报到,并由司法局纳入社区矫正;法院指派帮教专员,协同司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缓刑犯实施社区矫正。该意见将晋江市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帮教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是对司法帮教模式的新探索,提高了帮教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案例创新:

帮教基地给予失足少年一个宽松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帮教环境,他们和其他企业职工同工同酬,既可以通过劳动接受改造,又能通过学习获得一技之能,更能够免于回到原籍接受矫正而对其生产生活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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