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永定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判决 8人获刑
2020-04-14 12:32:53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官网 责任编辑:陈静 我来说两句 |
日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龙岩市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的8名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判决,上述8名事故责任人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受到法律严惩。 根据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龙岩市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西采区实际控制人邱益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西采区承包人郑国其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西采区承包人陈荣坤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矿长、生产副矿长等5人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2018年12月28日,龙岩市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窒息)较大事故。受福建煤矿安监局委托,龙岩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龙岩市纪委监委同步开展问责调查。经事故调查,共依法追究32名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其中,对该矿西采区实际控制人、承包人、矿长、生产副矿长、西采区主井生产安全负责人等10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协助非法转运遗体等其他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近期,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判决。 长期以来,福建省严格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开展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企业和盗采煤炭资源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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