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先提价后打折”不应止于提示
2021-11-12 15:35:4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姗菲 我来说两句 |
市场监管总局11月6日发文表示,“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在即,市场监管总局向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关于规范“双十一”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旨在规范促销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双十一”期间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1月7日 《界面新闻》)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马上到了,市场监管部总局针对电商平台有可能出现的促销经营违规系列问题,及时出台了八个方面的工作提示,尤其是对老生常谈的“先提价后打折”顽疾,用措辞极其严厉的“禁止”来描述,不仅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也能有效规范电商销售行为。 “先提价后打折”之所以在电商促销中,成为“永恒不变的法宝”,很大程度上源于消费者“盲目有余,理性不足”。一些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只看价格,把“有没有打折、折扣力度大小”,作为购物的重要参考依据。显然,纯粹以价格为导向的盲目消费,难免会上当受骗。 长期以来,各级职能部门,对电商平台“先提价后打折”违法行为,治理路径基本是“三多一少”:即提醒的多,约谈的多,表态性“严厉处罚”的多,鲜见出重拳处罚的。譬如,近日,除市场监管总局外,工信部、中消协以及各地消协面对“双十一”,纷纷站出来进行发布多个版本的提醒、提示。 实际上,2020年12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就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专门针对“先提价后打折”行为,立规矩,进行强力约束。《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规定》二十九条规定,对于违反该规定的,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电商“先提价后降价”行为,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防范电商“先涨后降”的消费欺诈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不要止于提示,要严格执法,让国家法律带上“高压电”,形成高压态势。当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更应探索出完善、合理、清晰的治理监管机制,形成良好平台营销生态,来保障普通老百姓的购物权益。(吴睿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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