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发布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2023-03-14 10:38:28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福州市消委会发布2022年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商场购包真假难辨 2022年2月,林女士在连江县某商场花2000多元购买了一款品牌包,福州检测机构鉴定为假包,北京检测机构鉴定为真包。林女士要求商家赔偿。 连江县消委会潘渡分会介入调查得知,该包为海外代购,品牌方中国总代理表示不接受国外购买商品的品牌真伪鉴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奢侈品鉴定中心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不符合”,商家对此鉴定结果有异议。经调解,由商场先行按照商品售价向林女士进行退一赔三处理,待商家提供材料证明商品真伪后,再由商场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2022年3月,陈先生购买一辆二手车,商家称车辆“保险年检到期时间为明年5月”,但陈先生付款后被告知该车于2021年已脱保,需缴纳保险、税费等1694.12元。 市消委会调查后认为,商家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与实际并不相符的车辆保险信息,客观上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经调解,商家一次性赔付陈先生720元。 房屋补漏高价收费 2022年3月,黄女士通过网络平台雇请工人上门为房屋补漏。完工后,施工费用高达24600元。黄女士对费用提出异议,且认为房屋漏水问题并未解决。 市消委会介入,发现施工方涉嫌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且拒不出面处理。市消委会向网络平台所属公司及收付款平台发函,希望协助对所涉的相关账号收付款功能予以冻结。经过多方努力,黄女士追回款项24600元。 “三无”产品价值1298元 2022年2月,林先生在微信群里报名跟团旅游,缴纳费用2064元。旅游组织方承诺参加者每人可获赠价值1298元的礼包,结果赠品为“三无”产品。 市消委会介入调查,收款人沈某某与相关旅游公司互相推诿,且在后续调查中拒不配合,市消委会对该案进行曝光。最终,沈某某主动与林先生等消费者联系,为每人提供一次免费旅游作为补偿,双方达成和解。 未发朋友圈退款被拒 2022年2月,杨女士得知某瑜伽馆推出打卡活动,支付799元购卡。依照活动要求,她完成8次打卡后,要求瑜伽馆依照活动承诺退还购卡费,但瑜伽馆以她打卡时未发朋友圈为由拒绝退款。 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和晋安区消委会组织调解。瑜伽馆未详细告知活动规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调解,瑜伽馆同意向杨女退款799元。 修车费远超定损 2022年5月,温先生驾车发生事故,某品牌4S店售后人员及保险公司理赔员先后到场处理。车辆定损时,温先生特意询问维修费,4S店售后人员告知约2000元。结果,车辆最终的维修费为7000多元,且车辆没有投保车损险项目,费用需温先生自行承担。 市消委会介入,发现4S店售后人员未及时告知温先生的车辆不在理赔范围,并且实际维修费超过现场定损。经调解,温先生支付车辆维修费3000元,其余费用由保险公司和4S店分担。 付定金拍婚纱照遇疫情 2022年7月,朱女士向福清某婚纱摄影店预订婚纱摄影服务,缴纳定金1000元。朱女士的爱人是军人,疫情期间不得外出,无法如期拍摄婚纱照。朱女士要求退还定金,但被商家拒绝。 福清市消委会音西分会工作人员从拥军优属的角度与商家进行积极沟通,最终商家同意退款。 母替女签婚介合同无效 2021年11月,曹女士与福州某婚介公司签订合同为女儿征婚,缴纳服务费33888元。服务时间将到期时,女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婚介公司安排的一次相亲。事后,女儿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婚介,曹女士向婚介公司提出,可支付5000元作为补偿,但婚介公司需退回收取的服务费。婚介公司拒绝接受。 市消委会调查后指出,婚介公司应与征婚者本人签订合同,曹女士未取得女儿同意,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且已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服务费不退、到期合同终止等不平等格式条款。经调解,曹女士承担6000元服务费用,婚介公司退回剩余款项27888元。 儿童餐馆就餐被烫伤 2022年7月,王女士一家在福清市某餐馆吃自助餐,服务员撤火锅时不慎将孩子肚子烫伤。王女士提出5万元赔偿,餐馆称已支付治疗费用,只愿赔偿2000元。 经福清市消委会调解,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祛除瘢痕费用可在1.5至3万元之间考虑”,餐馆一次性给予伤者赔偿3万元。 墨鱼喷汁毁损衣物 2022年9月,陈女士在某农贸市场一海鲜摊前询价,摊主抛墨鱼时,大量墨汁喷到陈女士的真丝衬衣上。经市场管理方协调,陈女士去专业洗衣店洗衣,洗衣费用由摊主承担。经洗衣店检查,墨汁无法洗净,衬衣已损毁。商家拒绝向陈女士赔偿。 鼓楼区消委会调查后认为,摊主抛墨鱼致使墨鱼受惊喷墨,造成顾客衣服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摊主一次性赔付陈女士400元。(记者 刘珺)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