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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分局首次开出“未按时年报”罚单

2023-08-08 17:13:28 作者: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8月3日,漳州开发区分局对辖区两家未按时报送2022年度报告的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漳州开发区首次开出“未按时年报”罚单。

市场主体按时报送并公示年报,是市场主体积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也是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为避免市场主体因未年报而信用受损,漳州开发区分局积极通过电话及短信多次通知这两家企业按时年报,但这两家企业仍未按时报送。2023年7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这两家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但仍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漳州开发区分局分别对这两家企业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下一步,漳州开发区分局将针对市场主体未按时年报的行为开展专项排查,秉承“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监督执法理念,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市场主体按时年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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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场主体经营者,按时公示年度报告是市场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及时、如实公示年报也是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直接体现。各市场主体要积极履行按时报送年报义务,打造诚信的营商环境,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的除了行政处罚,还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会受到多个部门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获得荣誉、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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