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向经营者发布告诫书:扰乱价格秩序 可罚300万元
2024-03-27 11:04:25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
近期,重要考试、商演活动等密集,叠加清明节日益临近,住宿、餐饮等需求量大幅增加,为营造福州市良好的消费环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于3月25日发布“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真实准确、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合理定价,禁止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各相关经营者要维护和珍惜福州形象,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价格行为。 同时,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宾馆酒店、饭店餐饮、交通运输、停车场等经营场所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频次。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记者 刘珺通讯员 游振云)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