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提示 规范探店类营销短视频发布
2024-07-17 18:15:47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
“这家店推出了特价套餐,小伙伴们有时间一定要来试试!”“现在的价格超值!心动就快行动吧……”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在短视频平台上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各类探店视频风靡网络。不少网友在享受动动手指就能看遍各色网红店铺的同时,也寄希望于博主们能帮自己“避坑”。但现实情况是,不少所谓“探店博主”只关心自身利益,因收取商家费用,无视产品实际情况,配合“演出”进行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 “探店”这种新型的营销方式存在不少“注水”推荐、过度承诺、不具有可识别性等违法问题。为规范探店类广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市泉港、石狮、惠安等地市场监管局近期先后发出提示:利用互联网媒介,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属于广告活动,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广告”,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提示中指出,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庆等严肃政治主题作商业营销宣传;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出现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的内容;不得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广告,商品描述要客观、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泉港、石狮两地的市场监管局还组织区域内粉丝量排名靠前的探店达人召开网络广告发布行为提醒、指导座谈会。会上提出,达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和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和证明,应当依据事实,明确“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科学,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等营销类短视频要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 (泉州晚报融媒体记者林志安 通讯员洪依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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