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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11月1日,电动自行车新规将实施!

2024-10-31 15:42:39 作者: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2024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43号),决定实施新的电动自行车国标及修改单。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新规要点如下:

1.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3.已获证认证委托人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的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4.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点击查看具体内容: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43号)

2024年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26号),决定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

自2024年10月15日起

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CCC认证委托,按照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适用标准开展CCC认证工作。

自2025年11月1日起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点击查看具体内容:

《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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