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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鬼秤”“缺斤短两” 最高罚10万元

2025-03-05 16:19:47 作者: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实施

严打“鬼秤”“缺斤短两” 最高罚10万元

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新规聚焦民生热点,剑指集贸市场“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乱象。

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要求,集贸市场主办者需建立计量管理制度,与经营者签订协议禁止使用作弊秤;应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应合理设置公平秤等复核工具,并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供消费者使用。

另外,《办法》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推行“红黄牌”制度,公示经营者违法行为,对屡教不改的经营者实行清退处理。同时,《办法》明确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

《办法》对于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提出具体要求:集市经营者应当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送检;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以及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针对当前电子计价秤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办法》增加了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加大相关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此次修订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增加了处罚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明确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二是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的,罚款上限由一千元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三是对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

此外,消费者如果发现缺斤短两,可以依据《办法》要求,向经营者索赔,如果经营者已退场,还可以要求市场主办者先行赔付,维权较此前将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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